农村小额贷款业务在满足农民资金需求方面起到了非常好的作用,但这项业务在具体操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。据对河南省某市的调查,农村小额贷款业务就面临着风险补偿机制不健全、操作欠规范和担保难等问题。这些问题影响了农村小额贷款业务的健康和可持续开展,亟待解决。
据调查,当前农村小额贷款业务发展中存在着以下问题:
风险补偿机制不健全,惜贷思想依然存在。目前农村信用社虽然定位于服务“三农”,要求以支持“三农”为己任,但又必须遵循“安全性、流动性、效益性”的经营原则。由于农村信贷补偿机制不健全,信用社在支农过程中所产生的风险贷款未能得到有效保障,在加强信贷责任追究制后,部分信用社难免有惜贷思想,从而使部分急需贷款支持的弱势群体往往难以获得贷款。据对某县100户申请小额贷款农户的调查,贷款满足率仅为23.35%,其中50000元以上仅为5.6%。
服务品种单一,操作欠规范,目前,信用社开办的小额贷款主要是联保贷款。推广联保贷款必须成立联保小组,联保小组必须是借款人在自愿基础上结合组成,而且还要承担连带保证责任。在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背景下,农村以一家一户为经济单位,户与户之间的劳动协作、联合互助观念淡薄,再者条件好的农户并不需要贷款,贫困户需要贷款又很少有人自愿为他们提供担保并做出“牺牲”,从而制约了农信社农户联保贷款的推广。同时,在授信过程中,村组干部往往只注重资金投入,而对资金投入的效益和风险考虑不够或根本不予考虑,从而增加了小额贷款的风险。
农村信用环境较差,信用社经管风险大。当前乡镇村民思想普遍较为活跃,随着经营生意的农户数量不断增长,单纯依靠种养殖业生活的农民逐渐减少。尤其是在农村经济较为发达的村镇,近年来部分农户或私营企业贷款后不能按照约定偿还本息,或是以贷款手续多怕麻烦为理由,反复清息换据而不偿还本金,严重制约了农村信用社的经营环境和资产质量。农民信用的缺失使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增加,信用社经营风险系数提高。
贷款抵押担保难,农民贷款意愿难以得到满足。导致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制度的制约,《担保法》要求金融机构的贷款要有担保、抵押或质押,但是目前在农村,主要的生产资料耕地是不允许抵押的,主要的生活资料房屋使用的是农业用地,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,不具备抵押、质押条件。因此,农户或商户贷款抵押担保难,造成大量农户贷款意愿难以得到满足,成为制约农民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。据对舞阳县保和乡50户农户的调查,由于没有可抵押物品而不具备小额贷款条件就有36户。
为此,笔者提出以下建议:
一是政府要牵头营造良好的农村信用环境。政府要带头讲诚信,要以提高行政公信力为核心,开展政府信用建设,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。必须加大打击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的力度,下大力气清收各行政单位工作人员欠贷。各级政府要维护信用社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自主权,帮助信用社做好组织资金、吸收股金、落实债权、清收不良贷款等工作,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开展创建信用村工作得到全面推广。
二是完善正向激励机制,维护守信农民利益。建议有关部门适当降低农村信用社的支农门槛,建立专门的农户小额贷款风险基金,国家财政给予一定的利息补贴,人民银行在运用再贷款的政策上要深入调查,出谋献策,用足用活,用政策倾斜引导和调动农村信用社发放小额贷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。
三是适度提高基层农村信用社授信额度,扩大自主权。目前各基层农信社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授信额度一般为1万元至3万元,贷款额度明显偏低。要根据当地经济特点,适量提高农户信用贷款授信额度,实现农民增收,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性调整。
四是大力促进“信用村、信用户”建设。农村信用环境较差,经济发展相对滞后,加之可供贷款抵押的物品有限,农村信用社在考虑自身效益的同时,还要兼顾扶持弱势产业,弱势群体的社会功能。要在保证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发放一定的信用贷款,实现农信社与农村经济发展的“双赢”。
五是完善融资抵押担保机制,解决农村中小企业担保、抵押难的问题。政府应按照政策引导,多方出资,市场运作的模式,建立专门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机构,为中小涉农企业提供融资担保。针对农村中小企业和个体民营经济贷款小额、零星、频繁的特点,探索建立适应小额零星贷款的管理办法和抵押贷款品种。 |